五部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ag贵宾会

五部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2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二、工作举措


(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


(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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